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20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20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二О九八號
被告甲○○具保人乙○○○右列具保人因被告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乙○○○因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本院羈押,經本院訊問後,指定保證金新臺幣十萬元,由具保人繳納該保證金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於本院審理中經傳喚、拘提均無著,具保人經本院通知其偕同被告於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一日到庭,然具保人與被告均未到庭,被告顯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所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林春鈴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江世亨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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