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14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一四三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九○九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一年二月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黃漢權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吳佳美~F0~T40┌──────────────────────────────────────────────────────┐│支票附表:九十年度催字第九0九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 曾盛順 │新竹商銀中原分行│九十年六月一日│ 陸萬伍仟元 │AA三二二一二五││││││││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