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簡上字第4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簡上字第4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漢股翁偉玲上訴人甲○○上列聲請人竊盜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__為原告對住在__之被告提起損害賠償之訴時之特別代理人。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為原告之__,以原告因竊盜,無訴訟能力,有為訴訟之必要,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依其所提出之診斷證明等證件均可認為屬實。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91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2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11月15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連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尹嫚中華民國96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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