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106年度虎簡調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虎簡調字第81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志豐 等人間請求回復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
,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
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
,民事訴訟法第406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又債務人所為
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前條
撤銷權,自行為時起,經過10年而消滅,民法第244條第1
項及第245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為回復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聲請調解,聲明相
對人 林岑玲 應就雲林縣○○鎮○○○段○○○○段00000000
0地號土地及同小段00000-000建號建物於民國89年8月18
日以贈與為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並回復登記為相對
人林志豐所有。本件所有權登記之時間為89年8月18日,聲
請人遲至106年4月11日始聲請調解欲撤銷上開所有權登記
行為,距89年8月18日已逾10年,依民法第245條規定,其
撤銷權消滅,故聲請人聲請調解,顯無調解必要,爰以裁定
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4月13日
虎尾簡易庭法官張淵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13日
書記官王政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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