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單禁沒字第89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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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單禁沒字第8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禁沒字第899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6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含外包裝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含外包裝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路人林俊騰於民國113年3月14日3時30分許,在新北市永和區保生路與保安路口(保生平面停車場入口處)拾獲裝有附表所示毒品之錢包,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後,因查無特定人涉有犯罪嫌疑,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他字第6752號逕予簽結,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聲請裁定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明定之第一、二級毒品,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施用、持有;而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經查,路人林俊騰於113年3月14日3時30分許,在新北市永和區保生路與保安路口(保生平面停車場入口處)拾獲裝有附表所示毒品之錢包,因查無特定人涉有犯罪嫌疑,而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他字第6752號逕予簽結一情,有該案簽呈1紙附卷可稽。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請臺北榮民總醫院鑑定後,附表編號1檢出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附表編號2、3、4則均檢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一節,亦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13年5月21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㈠、㈡、㈢、臺北榮民總醫院113年5月21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Q號毒品純度鑑定書㈠、㈡各1份在卷可參,是上開扣案物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規定之第一、二級毒品,為違禁物;而包裝前開毒品之外包裝袋,因包覆毒品,其上顯留有該等毒品之殘渣,無論依何種方式均難與之完全析離,當應整體視之為毒品。從而,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至鑑驗中所耗損之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第1項、第40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9月18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曾淑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品緁中華民國113年9月18日附表:
編號名稱及數量成分及重量1白色粉末1包驗前淨重:1.3788公克、驗餘淨重:1.3768公克、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驗前淨重:1.4609公克、驗餘淨重:1.4301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驗前淨重1.9503公克、驗餘淨重:1.9174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4橘紅色圓形錠劑1包內含1顆及些許碎片驗前淨重16.6722公克、驗餘淨重:12.8890公克,檢出右列成分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純度0.31%,驗前純質淨重推估0.0517公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純度0.0082%,驗前純質淨重推估0.0014公克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純度0.37%,驗前純質淨重推估0.0617公克二甲基碸均非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列管之毒品N-異丙基苄基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