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20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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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20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2062號原告 滕一英 上列原告與 吳坤泉 之繼承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後述「二」之事項全部,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二、應補正事項:㈠應向戶政事務所申請本案被繼承人吳坤泉(身分證號:Z0000
00000)之除戶戶籍資料、全體繼承人(包括代位繼承人、再轉繼承人)之戶籍資料,並提出至本院。
㈡依上開戶政資料補正起訴狀所列「被告吳坤泉之繼承人」之
姓名、年籍、地址;及「 吳巧玲 」、「 吳志明 」之年籍、地址,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116條、第119條、第121條)㈢原告起訴應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原因事實應載明人
、時、地、事、物,亦即原告本件係請求返還借款,原因事實應載明「吳坤泉在(什麼時候/年月日)、(什麼地點),(因為什麼原因/借款用途),向原告滕一英借了(多少錢)」,「原告滕一英有無如數將錢交給吳坤泉、(交付方式)」,並提出借據、收據或其他可證明之證據。(括弧及粗黑字體部分請務必填寫,如有多筆借貸,每一筆均需按上開方式寫清楚。以上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及但書、第2項)。中華民國113年9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曉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19日
書記官郭力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