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亡字第7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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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亡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亡字第73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御股)相對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對失蹤人甲○○(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時最後設籍地址:新北市○○區○○路000號即新北○○○○○○○○)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該失蹤人甲○○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於法院公告處或資訊網路之翌日起陸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甲○○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時日以前,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院准許宣告死亡之聲請者,應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應揭示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法院認為必要時,並得命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或用其他方法公告之。又前開陳報期間,自揭示之日起,應有6個月以上;失蹤人滿百歲者,其陳報期間,得定為自揭示之日起2個月以上,家事事件法第156條第1項至第3項,第130條第3項至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甲○○於民國○年○月○日生,為80歲以上之人,其戶籍於○年○月○日變更為新北市○○區○○路0000號(即新北○○○○○○○○),並於同日遭列為失蹤人口,又失蹤人自○年初設戶籍迄今資料,僅記載其配偶 葉娥永 、而無配偶其他設籍資料、其餘直系血親資料,且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分局警員查訪,查無該失蹤人,再失蹤人於失蹤後未有投保全民健康保險、於○年○月○日入境後復未出境、在新北市及臺北市殯葬管理處均無殯葬紀錄、近期無就醫紀錄且未領有重陽敬老禮金,足徵失蹤人於90年○月○日列為失蹤人口迄今已逾3年仍未尋獲,為此聲請准予死亡宣告之公示催告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新北○○○○○○○○函文、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分局函文暨隨函所附失蹤人口系統--資料報表及查訪紀錄表、全民健保資料查詢結果、個人就醫紀錄查詢結果、健保歷史投保紀錄查詢結果、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函文(查無失蹤人相驗案件)、臺北市殯葬管理處函文(查無失蹤人之治喪資料)、新北市政府殯葬管理處函文(查無失蹤人之喪葬紀錄)、新北市○○區公所函文(經查自102年起失蹤人無重陽敬老金領取紀錄)、內政部移民署函文暨函附入出境資料查詢名冊、失蹤人甲○○戶籍資料(現戶全戶)等件為證,且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失蹤人之戶籍資料、親等關聯(二親等)、歷次入出境紀錄、個人就醫紀錄、健保投保紀錄、勞保投保紀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失蹤人僅於失蹤前之○年間曾因涉犯恐嚇罪遭偵查起訴之相關紀錄)、在監在押紀錄、近5年所得財產、失蹤人配偶葉娥永個人除戶及戶籍資料等,均查無相關紀錄,此有個人戶籍資料、親等關聯(二親等)、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健保WebIR資料查詢系統、勞保局WebIR資料查詢系統、健保資訊連結作業、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所得、財產)、葉娥永個人除戶及戶籍基本資料查詢結果等附卷可憑。再經本院依職權函詢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分局有無失蹤人尋獲情形,據覆略以:失蹤人於90年○月○日由○○市戶政通報為失蹤人口,至今尚無尋獲紀錄,亦未留聯繫方式等資料等情,有該分局113年○月○日新北警永治字第1134161649號函暨失蹤人口系統--資料報表存卷可佐。另本院依職權函詢新北○○○○○○○○提供失蹤人配偶之戶籍資料,據覆略以:失蹤人本籍○○省○○縣,○年○月○日於○○市○○區來臺初次設籍(配偶登載:乙○○);次查,無乙○○與失蹤同戶設籍資料等情,有該戶政事務所○年○月○日新北永戶字第1135886768號函文暨函附失蹤人之戶籍騰本存卷可稽,本院綜合上開事證,堪信聲請人之主張應為真實,揆諸首開法條規定,聲請人所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9月18日
家事第一庭法官沈伯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9月19日
書記官許怡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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