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6年度桃勞簡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桃勞簡字第45號
原   告  柯復興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華航空公司間給付退休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
繳足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三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新臺幣
貳仟肆佰參拾捌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
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
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
第6款亦有明文,而本件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之。次
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
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勞資爭議處理法
第57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請求之項目包括㈠退休金差額新臺幣(下同)40
6,395元、㈡未休完之特休假薪資47,921元、㈢精神賠償40
,000元,其中僅有㈡部分之請求符合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
之規定,故本件原告應繳之裁判費為5,138元(計算式:詳
如附件),原告僅繳納2,700元,尚應補繳2,438元,茲依
民事訴訴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請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3日內逕行向本院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10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葉作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10日
書記官沈佳螢
附件:
┌─────────────────────────────┐
│①本訴訟訴訟標的為新臺幣(下同)494,316元,本應繳納裁判費│
│5,400元。│
│②請求特休未休工資之部分占本應繳之裁判費為:47,921÷494,31│
│6×5,400=52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③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523元屬請求工資部分,方暫免徵收│
│1/2裁判費,故此部分應暫免之金額為262元(計算式:523元│
│÷2,元以下四捨五入)。│
│④原告本件應繳納之裁判費為:5,400元-262元=5,138元。│
│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為2,700元,尚應補繳2,438元(計算式:│
│5,138元-2,700元)。│
└─────────────────────────────┘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