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5年度壢簡字第54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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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壢簡字第549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訴訟代理人 楊富傑
被 告 翁薏蓮
黃武岳
訴訟代理人 翁薏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3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欄內關於「建物部分」之記載,應更正為
「建物部分(權利範圍:全部)」。
理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10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薛巧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8月11日
書記官劉彩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