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小調字第8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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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小調字第82號
聲 請 人 謝純儀
相 對 人 郭宗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
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
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亦
為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所明定,上揭規定依同法第405
條規定,於調解程序定管轄法院亦有適用。
二、查相對人住所地係在臺北市○○區○○○路○段○○○巷○弄
○○號,有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在卷可佐,而
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侵權行為地在臺北市大安區,亦據聲請人
於起訴狀記載甚明,揆諸前開說明,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
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依法強制調解),
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1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蔡惠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
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
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8月10日
書記官劉春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