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5號原告 梁榕真 被告 古源俊
黃章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原告起訴狀內陳述應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之規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合併計算之。查原告第一項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5,045,000元,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移轉系爭四筆土地所有權訴訟標的價額為973,026元【計算式:苗栗縣○○鄉○○段000○○段
000地號土地面積(515.3+3643)平方公尺×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240元×應有部分1/2=498,996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合計應為15,543,99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8,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7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