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7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函稿名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股別:禮案號:101年度訴字第787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廷珪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王廷珪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月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呂曾達
法官梁晉嘉法官張新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瑞榮中華民國102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