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再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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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再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再字第1號再審原告全崴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鳳蘭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京睿工程有限公司春洲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民國103年6月17日所為之103年度建字第110號民事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924,651元(計算式:1,404,584+1,920,067+600,000=3,924,651),應徵裁判費39,90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佑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9日
書記官湯郁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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