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保險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確認保險契約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保險字第3號原告 黃坤鐘 被告 徐秋瓊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文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保險契約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全部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2月19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3年12月26日送達原告,惟原告至今仍未繳納等情,有裁定、送達證書及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得憑。茲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月9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薛中興
法官湯千慧法官宋雲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月9日
書記官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