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5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5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25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理人 戴尚修 相對人即債務人元和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許明春 相對人即債務人 張春蘭
許珮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仟捌佰玖拾伍萬捌仟壹佰陸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1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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