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2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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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2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216號原告千翔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平璋 訴訟代理人 李亞文 被告百年大鎮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廖貴淋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68,45
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1,593,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1,093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4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劉佩宜
法官林文慧法官吳佩玲以上正本係按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4日
書記官楊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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