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繼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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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繼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繼字第111號聲請人即繼承人 林聖晏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林郁翔 法定代理人 蔡佳鈴 上列當事人聲明拋棄繼承被繼承人 賴王靜枝 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完整之繼承系統表。
二、蔡佳鈴之印鑑證明。
三、林聖晏之戶籍謄本。
四、聲請人林聖晏為未成年人,聲請狀狀末應補正其法定代理人蔡佳鈴之印鑑證明。
五、法定代理人林郁翔及蔡佳鈴應提出為未成年子女林聖晏利益拋棄繼承切結書。
中華民國104年3月27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27日
書記官孫曉鳳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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