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消債更字第2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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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消債更字第2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消債更字第24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謝雅萍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千元。又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及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固具狀聲請更生,惟未據繳納聲請費,嗣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於民國103年9月2日裁定定期命聲請人補正,聲請人於同年9月9日收受該裁定後,逾期迄未繳納,此有送達證明書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查詢簡答表各乙紙附卷可查。是本件聲請顯不備要件,嗣經裁定命補正,亦未遵期補正,自難認為合法,依上開之規定,應予駁回其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5日
民事庭法官許蕙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5日
書記官黃靖雅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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