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7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794號原告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孔令範
一、上原告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王弼 主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即103年度司促字第30763號)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7,200元,應繳裁判
費6,6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6,11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請逕送對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12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葉淑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5日
書記官陳姝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