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8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825號原告 林力揚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建鴻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賠償原告新台幣60,000元及登報道歉,並已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然查原告聲明請求被告應「登報道歉」部分,因未直接就此獲有金錢或經濟上利益,屬非財產權之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杭起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103年12月15日
書記官蘇玟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