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審訴字第1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審訴字第13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高子淵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關於被告被訴詐欺取財未遂部分,其詐欺行為方式及如何著手等情節,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
104年4月10日上午11時25分為言詞辯論期日,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3月27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李嘉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亮蓉中華民國104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