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繼字第2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繼字第2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繼字第219號聲請人即繼承人 章良儀
章良慧 章良瑾 章良鈺 兼上列四人共同代理人 章良福 上列當事人聲明拋棄繼承被繼承人 章玉奇 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人章良儀、章良慧、章良瑾、章良鈺及章良福之印鑑證明。
中華民國104年3月27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27日
書記官孫曉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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