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上易字第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95年度上易字第9號上訴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妨害自由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1323號,中華民國94年11月1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8831號,移送併辦案號:
93年度偵字第2018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檢察官上訴意旨雖指摘原判決量刑過輕云云。但查量刑之輕重係屬事實審法院之職權,苟無違背法定刑之規定或顯然過輕、過重之情形,即難指違法。查本件依案情而言,原審予以判處被告甲○○有期徒刑三月,並無違背法定刑之規定,亦無顯然過輕或過重之情形,要難指為違法或不當。是檢察官之上訴,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5年1月24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羅得村
法官紀文勝法官劉榮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周巧屏中華民國95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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