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度聲字第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聲字第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78號聲請人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另案在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5年度執聲字第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貳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施用毒品等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1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月24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羅得村
法官劉榮服法官巫政松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妙瑋中華民國95年1月25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5年6月││(有期徒刑部分)│││├────────┼──────────┼──────────┤│犯罪日期│92年3月20日至│91年12月18日│││92年4月17日止││├────────┼──────────┼──────────┤│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92年度毒偵字第1163號│91年度偵字第24549號│├─┬──────┼──────────┼──────────┤││法院│彰化地方法院│台中高分院││最├──────┼──────────┼──────────┤│後│││││事│案號│94年度訴緝字第6號│94年度上訴字第1260號││實│││││審├──────┼──────────┼──────────┤││判決日期│94年4月19日│94年9月22日│├─┼──────┼──────────┼──────────┤│確│法院│彰化地方法院│台中高分院││定├──────┼──────────┼──────────┤│判│案號│94年度訴緝字第6號│94年度上訴字第1260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4年5月16日│94年10月21日││││││├─┴──────┼──────────┼──────────┤││彰化地檢│臺中地檢││備註│94年度執字第2124號│94年度執字第1129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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