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聲再字第2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再字第260號抗告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再審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4年12月30日94年度聲再字第260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其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不得抗告,刑事訴訟法第405條定有明文。
二、本抗告人甲○○係對交通異議裁定之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案件聲請再審,經本院裁定駁回其再審之聲請後,向第三審法院抗告,顯屬違反上開規定,爰依同法第408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5年1月24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羅得村
法官劉榮服法官巫政松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妙瑋中華民國95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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