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7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7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2年度訴字第732號原告智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安捷 訴訟代理人 陳文元 律師被告榮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廖湖中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二十七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華民國98年2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順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2月24日
書記官吳孟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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