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交附民字第23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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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交附民字第2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乙○○因公共危險等案件(98年度交易緝字第11號、98年度交簡字第5286號),經原告甲○○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9月29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曾正耀
法官林鈺琅法官張兆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曹秋冬中華民國98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