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2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244號原告宇電水電工程行法定代理人 賴迪釗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寶興盛建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29773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42,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50,995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49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0年9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俞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9月8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