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7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史忠泰
(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另案執行中)選任辯護人 宋金比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4月18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盧鳳田
法官郭瓊徽法官黃琴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憶筑中華民國100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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