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20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思偉指定辯護人林瑞成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4月8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正本理由欄內關於二、論罪科刑:㈠第九行所載:附表編號1至8、㈡第七行所載:附表編號1至8,應更正為附表編號1至3。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正本理由欄內關於二、論罪科刑:㈠第九行所載:附表編號1至8、㈡第七行所載:附表編號1至8等記載,與本判決理由內關於累犯之論述以及判決主文之記載不符,參以本件卷附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知上開錯誤之記載是明顯的誤寫,與全案情節及判決主旨必不生影響,依上揭意旨,爰更正為附表編號1至3。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4月1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夏金郎
法官洪士傑法官鄭銘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勝華中華民國100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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