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2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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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2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242號原告保證責任彰化縣鹿港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施輝雄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林吉平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林吉平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500,000元,應繳裁判費104,4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3,9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9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慶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9月8日
書記官王淑燕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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