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6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692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鴻仁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字第4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鴻仁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鴻仁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判刑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0年4月6日日以法授矯字第10001046261號函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0年4月18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蔡孟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何小玉中華民國100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