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監宣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監宣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監宣字第153號聲請人 余俊傑 相對人 余范日妹 關係人 余俊鉅
余秀蓮 余秀媛 余秀貞 余秀瑩 上列當事人間監護宣告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9月23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主文第二項應更正為:選定余秀瑩(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
原裁定主文第三項應更正為:指定余俊傑(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原裁定理由四關於由聲請人任相對人監護人、由關係人余秀瑩任相對人之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之記載,均應更正為:由關係人余秀瑩任相對人之監護人、由聲請人任相對人之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亦準用之。
二、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中華民國105年12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蔡孟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6日
書記官施茜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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