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104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104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10417號聲請人 葉正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如意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2000元。
二、本票原本。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12月1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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