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90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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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易字第9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恐嚇取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易字第902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威捷選任辯護人朱宗偉律師(扶助律師)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2363號),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王威捷因恐嚇取財案件,於辯論終結後,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2月19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官邱士賓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殷玉芬中華民國105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