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4176號
原告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郭書妤
蘇偉譽
上列原告與被告 龍顯珍 間給付電話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2,89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支付命令已繳納之500元,尚應繳納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陳忠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2日
書記官張哲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