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店小字第700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宋宏儉
上列原告與被告宋宏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35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0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許容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0日
書記官周怡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