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330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鍾紹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刁惠妹 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4,958元,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4,9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王怡菁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0日
書記官王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