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簡字第330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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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330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鍾紹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刁惠妹 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4,958元,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4,9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王怡菁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0日

書記官王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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