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9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9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九一一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右列被告因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偵字第四二五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貳年拾月拾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強盜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六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六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六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曾佩琦
法官陳如玲法官陳思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六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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