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聲繼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聲明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繼字第五六號
繼承人乙○○
送達代代理人甲○○右聲請人與相對人丙○○間請求聲明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伍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壹佰參拾伍元正或等值郵局匯票。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六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陳學德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八日~B法院書記官賴榮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