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易字第60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60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恐嚇取財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易字第六О九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丁○○
R○○宇○○右一人涂芳田律師選任辯護人右列被告等因恐嚇取財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二四五○二號、第二二七七○號、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五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丁○○共同以犯竊盜罪為常業,累犯,處有期徒刑肆年,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參年。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一至十三號所示之物,均沒收。
R○○共同以犯竊盜罪為常業,處有期徒刑參年,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參年。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一至十三號所示之物,均沒收。
宇○○共同以犯竊盜罪為常業,處有期徒刑貳年。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一至十三號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
一、丁○○前於民國八十七年間因犯竊盜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確定,並因另犯有贓物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嗣由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二月確定,甫於八十八年十一月十一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出獄。旋自八十八年十二月間起即又再犯竊盜罪,並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確定,甫於八十九年十二月六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釋放。旋自九十年九月二十一日起,即與R○○等人共犯竊 車勒 贖案件,丁○○及R○○二人分別於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日及九十一年十月十五日經本院各判處有期徒刑十月確定。復自九十一年二月間起,丁○○即又與R○○等人再組竊車勒贖集團並連續犯案,而為警查獲,丁○○並自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八日起,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裁定羈押,嗣於同年六月二十八日,經交保釋放(丁○○及R○○二人於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八日之前所為竊車勒贖犯行,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四三六一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四月及一年六月確定),丁○○與R○○均為有犯竊盜罪習慣之人。詎丁○○交保後竟又另行起意,先透過報紙,以每本新臺幣(下同)五千元至八千元不等之價格,向不詳男子購買 呂振安 等如附表一編號第一至九號所示帳戶之存摺及提款卡等資料以供被害人匯款之用,並再度邀同亦另行起意之R○○(自九十一年八月十二日起實際參與)及宇○○(自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一日起實際參與),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常業竊盜犯意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恐嚇取財之概括犯意,自九十一年七月五日上午七時許起至同年十一月十九日九時許止,連續在包括臺中縣、市等地之全省多處縣市,以或由丁○○單獨一人行之、或由丁○○、R○○二人一組、或由丁○○、宇○○二人一組,或由丁○○、R○○及宇○○三人一同參與,且均由丁○○負責持附表二編號第四至七號及第十二號所示客觀上足供兇器使用之六角板手及起子等工具,負責下手行竊,宇○○及R○○或負責開車或負責一同至現場守候之方式,先後竊取天○○等人所有之自用小客車(各次被害人姓名,遭竊車輛車牌號碼、失竊時間、地點等均詳如附表三編號第一至六一號所示)。得手後旋由丁○○將竊得之車子開走藏匿,並即由丁○○或R○○依留在車上之電話號碼,以附表二編號第一至三號所示之行動電話,向遭竊車主恐嚇稱:如不匯一定金額款項至如附表一所示之指定帳戶內,將無法尋回車輛或要將車輛解體或要將鹽巴倒入引擎中等恫嚇言詞恐嚇如附表三所示天○○等人,使該等失主心生畏懼,除附表三編號一、四、六、十三、十七至十九、二七、二八、三十、三九、四七、五十、五三、五四及五九號所示之被害人未匯款外,餘均依言匯款至指定帳戶(各次電話恐嚇時間、匯款金額、匯入帳戶均詳如附表三所示),再由丁○○或R○○分持如附表一所示帳戶之提款卡至不特定之金融提款機,將失主匯入之款項提出後由各次實際參與之人朋分花用。其間,丁○○且單獨於九十一年九月十四日,在臺中市○○路某處,自不詳姓名之成年人處取得偽造之MI-一一九九號自用小客車車牌0面,並自行將該偽造車牌0面懸掛在其與不知此情之R○○及宇○○做為行竊用之車輛上,藉以逃避警察查緝。嗣經臺中縣警察局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先於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日十七時三十分許,在臺中市○○路○段○○○號四樓之一查獲R○○,並扣得如附表二編號十七至十九號所示之物;再於同日十八時三十分許,在臺中市○○路○段○○○號十三樓查獲宇○○,並扣得如附表二編號十三號至十六號所示之物(其中編號十三號所示手套一付係宇○○所有供行竊所用之物);繼於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五時三十分許,在臺中縣○○鎮○○路○○○巷○○號查獲丁○○,並扣得如附表二編號一至十二號所示丁○○所有供行竊及恐嚇取財所用之物。迄至為警查獲時止,R○○計參與如附表三編號五、八至十四、二十至二十
四、二十九、三十五及四十至四十八號所示竊車勒贖行為;宇○○計參與如附表三編號四十二至四十八號及第五十六號所示之竊車勒贖行為。
二、案經臺中縣警察局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由
一、訊據被告R○○對於其有參與如附表三編號五、八至十四、二十至二十四、二十
九、三十五及四十至四十八號所示竊車勒贖行為之事實坦承不諱;被告宇○○固對於其有參與如附表三編號四十二至四十八號所示竊車勒贖行為之事實坦承不諱,惟矢口否認有參與編號第五十六號之竊車勒贖行為;被告丁○○固對於其確有以上述方式為如附表三所示編號第一至五七號、第六十號及第六十一號所示之竊車勒贖行為之事實坦承不諱,惟矢口否認有何行使偽造車牌犯行,並辯稱:伊已忘記如附表編號第五八及五九號所示竊車勒贖案件是否伊所為之。且扣案偽造車牌係伊於九十一年九月十四日在臺中市○○路某處以縲絲起子竊取,得手之後伊即懸掛在上述車輛上規避警察查緝,伊並不知該二面車牌係偽造之車牌云云。惟查,被告丁○○如何於右揭時間交保後,即另行起意,自九十年七月五日起即再為竊車勒贖犯行,旋並邀同均具共同之犯意聯絡之被告R○○及宇○○二人先後加入組成竊車勒贖集團,以前述方式共犯竊車勒贖行為,且被告丁○○確有為如附表三編號第一至五七號、第六十號及第六十一號所示之竊車勒贖犯行、被告R○○確有參與如附表三編號第五、八至十四、二十至二十四、二十九、三十五及四十至四十八號所示竊車勒贖行為、被告宇○○確有參與如附表三編號第四十二至四十八號所示之竊車勒贖行為,嗣於前揭時地先後為警查獲,並分別扣得如附表二所示物品等節,業據被告三人於審理中供承在卷,互核相符,並與如附表三編號一至六十一號所示天○○等被害人於警詢中指述遭竊車勒贖情節及證人鄭協宗於警詢中證述情節相吻合,復有本院核發之搜索票、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車輛竊盜車牌失竊資料個別查詢報表-查詢車輛認可資料、車籍作業系統-查詢認可資料、郵局匯款交易明細、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富邦商業銀行客戶存提紀錄單、中國國際商業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亞太商業銀行匯款回條、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臺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雙向通聯紀錄資料查詢單、臺東區中小企業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泛亞電信公司通聯紀錄、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通聯紀錄、臺灣銀行匯款回條、華南商業銀行存摺影本(戶名 劉春梅 )、第一商業銀行自動付款機交易明細表、彰化銀行北 三重 埔分行函、泛亞銀行匯款單、新竹國際商業銀行送款單存根、f○○存摺影本、臺南縣西港鄉農會匯款回條、贓物認領保管單、照片十三張及如附表一所示呂振安、 鄭高旭周建男張勝傑 、寅○○、 何書揚許明忠 等人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等件在卷可稽,且有如附表二所示扣案物品可資佐證,已足認被告三人上開自白確與事實相符,堪可採信。次查,(一)如附表三編號第五十八號所示被害人 連世貴 係於九十一年八月十二日間匯款至被告丁○○所使用之如附表一編號二號所示鄭高旭帳戶內,且被告所使用之0000000000號電話於九十一年八月十二日間,確有撥打連世貴所使用之0000000000號電話,亦有通聯紀錄在卷可憑(見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五九號偵查卷(二)第四○八頁),被告丁○○於審理中亦直承鄭高旭帳戶確係伊在使用等語,則本次竊車勒贖犯行,應確係被告丁○○所為,即可認定。(二)如附表三編號五十九號所示被害人 林新育 所有之自用小客車於九十一年九月五日遭竊後,該行為人曾於同日撥打林新育所使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及林新育家中電話(詳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五九號偵查卷(三)第四九八頁)勒贖,業據林新育於警詢中指陳在卷。且查,被告所使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曾於九十一年九月五日十四時五分許,撥打林新育行動電話及家中電話,亦有通聯紀錄在卷可按(見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五九號偵查卷(二)第四二八頁)。參之被告丁○○於審理中供承:伊確實有在臺南犯案,但不記得是否包括這一件等語,則本次竊車勒贖犯行,應確係被告丁○○所為,亦足認定。(三)被告宇○○確有參與如附表三編號五十六號竊車勒贖犯行,業據被告宇○○於警詢中供明在卷(見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五九號偵查卷(一)第五六頁),核與被告丁○○於警詢中所供情節相符(見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五九號偵查卷(一)第四四頁背面),已足認定,被告宇○○嗣於審理中翻異前詞,否認此次犯行,顯非可採。(四)扣案之MI-一一九九號車牌0面,確係被告丁○○懸掛於其使用之車輛上,藉以逃避警察查緝,業據被告丁○○於警詢及偵審中供明在卷。且該二面車牌確係偽造之車牌無誤,亦經證人即MI-一一九九號真正車牌使用人 張耀清 於警詢中陳明在卷,並有運圓工業有限公司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運牌鑑字第九一一一二二○一號函檢附之鑑定報告一份在卷可憑(見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五九號偵查卷(一)第七五頁)。被告丁○○雖辯稱該車牌係伊竊得後,即予懸掛使用,故不知該二面車牌係屬偽造云云。然查,該二面偽造車牌之字體粗糙,與真正牌照之字體有明顯不同,此有照片二張在卷可考(見同上偵查卷第七七頁),且被告丁○○係為規避警察查緝始懸掛扣案車牌,業據被告丁○○供明在卷,則被告丁○○若懸掛真正之失竊車牌,反易遭警察臨檢而增加為警查獲之機會,衡情,其當無竊取車牌懸掛之理,是扣案車牌顯係被告丁○○有意使用該偽造之車牌,而自不詳成年人處取得該二面車牌並加以懸掛使用至明,被告丁○○此部分辯詞,尚難採信。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三人犯行均堪認定。
二、按刑法上所謂常業犯,係指反覆以同種類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之職業性犯罪而言,亦即行為人恃犯罪以維生,即足當之,至於犯罪所得之多寡,是否恃此犯罪為唯一之謀生職業,均非所問。查,被告丁○○及宇○○二人於為右揭竊盜犯行期間,均無工作,而被告R○○亦僅曾在家人經營之便利商店幫忙看店,業據被告三人分別於審理中陳明在卷。再參之,被告丁○○自九十一年七月五日起至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九日止,先後為竊盜犯行計達六十一次;被告R○○自九十一年八月十二日起至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二日止,先後參與竊盜犯行計達二十五次;被告宇○○自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同年十一月十九日止,先後參與竊盜犯行計達八次,被告宇○○於偵查中且直陳係因家庭經濟因素始參與犯案等語(見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二二七七○號偵查卷第六五頁),足證渠三人顯均有以犯竊盜罪為常業之意。是核被告丁○○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條之常業竊盜罪、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之恐嚇取財既遂罪(如附表三所示被害人有匯款部分)、刑法三百四十六條第三項、第一項之恐嚇取財未遂(如附表三所示被害人未匯款部分)及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二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被告R○○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條之常業竊盜罪、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之恐嚇取財既遂罪(如附表三所示編號五、八至十二、十四、二十至二十四、二十九、三十五、四十至四十六及第四十八號部分)及刑法三百四十六條第三項、第一項之恐嚇取財未遂(如附表三所示編號十三、三十九及第四十七號部分);被告宇○○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條之常業竊盜罪、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之恐嚇取財既遂罪(如附表三所示編號四十二至四十六、第四十八號及第五十六號部分)及刑法三百四十六條第三項、第一項之恐嚇取財未遂(如附表三所示編號第四十七號部分)。又依檢察一體原則,檢察官既有實行公訴之職權,於實行公訴時,自得變更或更正原起訴法條,故所謂「起訴法條」應係以實行公訴檢察官所指被告所犯法條為準。本案原起訴檢察官雖認被告三人竊盜部分,均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之連續加重竊盜罪嫌,惟公訴蒞庭檢察官嗣於本院審理中已更正起訴法條為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條之常業竊盜罪(見本院卷第七八、第一三九頁),爰不再變更檢察官之起訴法條,附此敘明。再被告三人所犯多次恐嚇取財犯行部分,均時間緊接,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均係基於概括之犯意反覆為之,各為連續犯,應分別依刑法第五十六條規定依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之恐嚇取財既遂罪之一罪論,並各加重其刑。又被告丁○○如附表三編號五八至六一號所示竊車勒贖犯行,雖未據起訴,惟既與經檢察官起訴部分具有實質上一罪(常業竊盜部分)及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恐嚇取財部分)關係,而均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理,附此敘明。再被告丁○○所犯前揭常業竊盜罪、恐嚇取財罪及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間;被告R○○及宇○○二人所犯上述常業竊盜罪及恐嚇取財罪間,各具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均為牽連犯,應各依刑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各從一重之常業竊盜罪論處。且查,被告丁○○前於八十八年十二月間因犯竊盜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確定,甫於八十九年十二月六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在卷可按,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之後,五年以內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就其所犯常業竊盜罪及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部分加重其刑,並就其所犯連續恐嚇取財罪部分遞加重其刑。爰分別審酌被告丁○○前於八十七年間因犯竊盜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確定,並因另犯有贓物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嗣由本院裁定應行執有期徒刑一年二月確定,甫於八十八年十一月十一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出獄,即又自八十八年十二月間起再犯竊盜罪,並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確定,甫於八十九年十二月六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釋放,復自九十年九月二十一日起,即與被告R○○等人共犯竊車勒贖案件,丁○○及R○○二人分別於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日及九十一年十月十五日經本院各判處有期徒刑十月確定後,被告丁○○及R○○二人又自九十一年二月間起,再組竊車勒贖集團並連續犯案,並在丁○○為警查獲並自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八日起遭羈押,再於同年六月二十八日交保釋放後,被告丁○○即又另行起意,重操舊業,並進而邀同被告R○○及宇○○二人加入共同參與犯行、被告宇○○則前無犯罪紀錄,有被告三人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本院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二五二號、九十一年度易緝字第六四六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四三六一號刑事確定判決各一份在卷可按,足認被告丁○○及R○○二人素行不佳,被告宇○○則素行尚可;被告三人行為時均是智識成熟之成年人,不思以正當方法賺取金錢,竟為右述竊車勒贖犯行,對社會治安形成莫大危害,及被告R○○犯罪後坦承犯行、被告丁○○坦承大部分竊車勒贖犯行,否認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犯行及被告宇○○坦承大部分竊車勒贖犯行,惟均迄未賠償被害人損失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末查,被告丁○○及R○○二人本案竊盜部分均係犯常業竊盜罪,已如前述,且就被告丁○○前於八十七年間因犯竊盜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確定,並因另犯有贓物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嗣由本院裁定應行執有期徒刑一年二月確定,甫於八十八年十一月十一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出獄,即又自八十八年十二月間起再犯竊盜罪,並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確定,甫於八十九年十二月六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釋放,復自九十年九月二十一日起,即與被告R○○等人共犯竊車勒贖案件,丁○○及R○○二人分別於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日及九十一年十月十五日經本院各判處有期徒刑十月確定後,被告丁○○及R○○二人又自九十一年二月間起,再組竊車勒贖集團並連續犯案,其中被告丁○○係自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同年三月二十七日止,參與竊車勒贖計二十餘次,被告R○○則參與十三次,被告丁○○且在為警查獲後即自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八日起遭羈押,直至同年六月二十八日始交保釋,詎被告丁○○及R○○二人竟均不知悛悔改過,復變本加厲,再為本案多次竊車勒贖犯行不輟等情以觀,亦足見被告丁○○及R○○二人均有犯罪之習慣甚明。是為協助被告丁○○及R○○二人戒除惡習,矯正渠等偏差之行為,爰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五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併予諭知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三年,以資矯治,並期渠二人日後具有就業能力,養成勞動習慣,以訓練渠等謀生技能。再如附表二編號一至十二號所示之物,均係被告丁○○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丁○○於警詢及偵審中供明在卷,扣案如附表二編號十三號所示手套一付,係被告宇○○所有供犯常業竊盜罪所用之物,亦據被告宇○○於警詢中供承在卷(見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二二七七○號偵查卷第二五頁背面),均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予以宣告沒收。至扣案如附表二編號十四至十六號所示之行動電話三支,雖均係被告宇○○所有,惟係被告宇○○供私人聯絡用,並非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宇○○於警詢及偵查中供明在卷,爰不予宣告沒收。再被告三人供犯罪所用之物,均係由被告丁○○提供,且原係藏放在被告宇○○處,之後才改放在被告丁○○處,業據被告R○○於警詢中供 陳甚明 (見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五九號偵查卷(一)第六三頁),是如附表二編號十七至十九號所示之物,既均係在被告R○○住處查獲,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確係被告三人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亦不予宣告沒收。且牽連犯從一重罪處斷時,固尚應引用輕罪條文,惟僅將其輕罪本條引用即可,不必再引刑法第五十六條(最高法院六十二年度第一次刑庭庭推總會議決議意旨參照),均併此指明。
三、公訴意旨另略以:被告丁○○、R○○及宇○○三人尚犯有如起訴書附表編號五十五號所示犯行,因認被告三人此部分所為亦涉有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之加重竊
盜罪嫌及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之恐嚇取財罪嫌云云。然查,如起訴書附表第五十五號所示被害人申○○係因遭不詳之人自稱為中華電信公司員工,以退保證金為由施詐,申○○乃於九十一年十一月七日至銀行自動櫃員機依該不詳之人之指示操作,待申○○持存摺登入時,才發現帳戶內短少四萬九千九百九十九元至如附表一編號七號所示之許明忠帳戶內,業據申○○於警詢中指述甚明(見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五九號偵查卷(二)第二八七頁),且被告丁○○於警詢中即已陳明並未為詐欺行為,檢察官誤認被告三人尚涉有如起訴書附表編號五十五號所示之竊車勒贖犯行,顯有誤會,惟因檢察官認被告三人此部分罪嫌與右開有罪部分具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又被告丁○○所為如本案起訴書附表編號一至三號所示竊車勒贖犯行,業據提起本案公訴之檢察官於九十三年二月十九日(即提起本案公訴之日),以該部分屬前案即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一六三四號確定判決效力所及,而為不起訴處分,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二二七七○號、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五九號不起訴處分書一份在卷可稽。是本案起訴書內雖漏未敘明此節,惟該部分犯嫌顯非檢察官起訴範圍,應可認定,併此指明。
四、公訴意旨又略以:被告R○○及宇○○與被告丁○○共同使用右述懸掛偽造車牌之車輛做為竊車工具,因認被告R○○及宇○○亦涉有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二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嫌云云。訊據被告R○○及宇○○二人均堅決否認有何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嫌,辯稱:該懸掛偽造車牌之車輛係丁○○所提供,伊使用該車時,即已懸掛該車牌,伊不知該車牌是偽造之車牌等語。經查,扣案偽造車牌確係被告丁○○取得後,自行懸掛於其所使用之車輛上,並於外出行竊時,由其提供予R○○及宇○○負責駕駛,業據被告丁○○供明在卷,核與被告R○○及宇○○二人所辯情節相符。參以,被告R○○及宇○○既僅係於參與共同行竊時始有負責駕駛該車,則渠二人未就該車之車牌予以注意,即在常情之內。是被告R○○及宇○○二人所辯,應可採信。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R○○及宇○○二人就被告丁○○上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行部分,亦有犯意之聯絡與行為之分擔,自難遽認被告R○○及宇○○二人確有檢察官指訴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犯行,且因檢察官認被告R○○及宇○○二人此部分罪嫌,與右開有罪部分具有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就被告R○○及宇○○二人此部分罪嫌另為無罪之諭知,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三百二十二條、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二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條、第五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五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郭瑞祥
法官蔡建興法官江奇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五日
書記官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二百十二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二百十六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條:
以犯竊盜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戶名│金融機構名稱│帳號││││││├──┼─────┼─────────┼────────────┤│一│呂振安│富邦商業銀行土城分│00000000000││││行││├──┼─────┼─────────┼────────────┤│二│鄭高旭│世華聯合商業銀行五│000000000000││││權分行││├──┼─────┼─────────┼────────────┤│三│周建男│臺新國際商業銀行桃│000000000000││││園分行│00│├──┼─────┼─────────┼────────────┤│四│張勝傑│泛亞商業銀行民權分│000000000000││││行││├──┼─────┼─────────┼────────────┤│五│寅○○│誠泰銀行竹北分行│000000000000│├──┼─────┼─────────┼────────────┤│六│何書揚│新竹國際商業銀行三│000000000000││││民分行│9│├──┼─────┼─────────┼────────────┤│七│許明忠│彰化商業銀行北三重│000000000000││││埔分行│00│├──┼─────┼─────────┼────────────┤│八│不詳│臺新銀行新莊分行│000000000000│││││0000000│├──┼─────┼─────────┼────────────┤│九│ 吳國興 │合作金庫銀行頭份分│000000000000││││行│6│└──┴─────┴─────────┴────────────┘附表二:
┌──┬─────────────┬───┬─────────┐│編號│品名│數量│備註│├──┼─────────────┼───┼─────────┤│一│MOTOROLA行動電話│一支│序號:737586│││││00000000│││││門號:091799│││││6913│├──┼─────────────┼───┼─────────┤│二│同右│一支│序號:000000│││││000000000│││││門號:093635│││││8095│├──┼─────────────┼───┼─────────┤│三│NOKIA行動電話│一支│序號:333288│││││000000000│││││門號:091787│││││1616│├──┼─────────────┼───┼─────────┤│四│活動板手│三支││├──┼─────────────┼───┼─────────┤│五│自製六角板手│四支│有把手│├──┼─────────────┼───┼─────────┤│六│同右│六支│無把手│├──┼─────────────┼───┼─────────┤│七│起子│三支││├──┼─────────────┼───┼─────────┤│八│手套│三雙││├──┼─────────────┼───┼─────────┤│九│彰化銀行金融卡│一張│帳號:551251│││││00000000│├──┼─────────────┼───┼─────────┤│十│帽子│二頂││├──┼─────────────┼───┼─────────┤│十一│偽造車牌│二面│車號為00-000│││││九號│├──┼─────────────┼───┼─────────┤│十二│鋸子│一支││├──┼─────────────┼───┼─────────┤│十三│手套│一雙││├──┼─────────────┼───┼─────────┤│十四│NOKIA廠牌三三一○型行│一支│序號:350137│││動電話││000000000│├──┼─────────────┼───┼─────────┤│十五│NOKIA廠牌八二一○型行│一支│序號:000000│││動電話││000000000│├──┼─────────────┼───┼─────────┤│十六│阿爾卡特行動電話│一支│序號:332190│││││000000000│├──┼─────────────┼───┼─────────┤│十七│易付卡│二張│000000000│││││239032│││││000000000│││││561012│├──┼─────────────┼───┼─────────┤│十八│帽子│一頂││├──┼─────────────┼───┼─────────┤│十九│行動電話│一支│序號:787857│││││000000000│└──┴─────────────┴───┴─────────┘附表三┌─┬──────┬──────┬───────┬─────┬──────│編│被害人姓名│行竊時間│行竊地時│竊得車輛│恐嚇時間│號││(民國)││車牌號碼│(民國)├─┼──────┼──────┼───────┼─────┼──────│⒈│天○○(銘榜│九十一年七月│臺中縣神岡鄉│NISSAN│九十一年七月││公司)│五日七時│東洲路六三號前│M6-0555│五日十三時├─┼──────┼──────┼───────┼─────┼──────│⒉│J○○( 黃吳 │九十一年七月│臺中市南屯區文│NISSAN│九十一年七月││ 素真 )│十六日二十一│山六街旁空地│P2-1833│十七日晚上│││時│││├─┼──────┼──────┼───────┼─────┼──────│⒊│辰○○( 張淑 │九十一年八月│臺北市中山區錦│NISSAN│九十一年八月││英)│六日八時│州街四三0號│RI-3910│六日九時││││││├─┼──────┼──────┼───────┼─────┼──────│⒋│c○○( 蕭美 │九十一年八月│桃園縣蘆竹鄉忠│NISSAN│九十一年八月││侑)│十日十九時│孝西路與南昌路│V2-1294│十日晚上││││口││├─┼──────┼──────┼───────┼─────┼──────│⒌│巳○○( 劉國 │九十一年八月│苗栗縣北苗里正│NISSAN│九十一年八月││章)│十二日十四時│發路七二號前│W5-8508│十二日二十二││││││時├─┼──────┼──────┼───────┼─────┼──────│⒍│甲○○│九十一年八月│臺中縣新社鄉協│BMW│九十一年八月│││十四日八時│成村協中街六九│PE-7141│十四日││││號前││├─┼──────┼──────┼───────┼─────┼──────│⒎│C○○│九十一年八月│高雄縣岡山鎮碧│NISSAN│九十一年八月│││十八日五時│紅里大德一路六│F7-0917│十八日上午││││五號前││├─┼──────┼──────┼───────┼─────┼──────│⒏│戊○○│九十一年八月│臺南市安南區安│BMW│九十一年八月│││十九日八時│寧街一號│5K-9930│十九日││││││├─┼──────┼──────┼───────┼─────┼──────│⒐│A○○( 陳建 │九十一年八月│臺南市安平區國│NISSAN│九十一年八月││銘)│十九日八時│平路五五二巷一│UP-6635│十九日中午││││一三號前││├─┼──────┼──────┼───────┼─────┼──────│⒑│T○○│九十一年八月│臺中縣東勢鎮下│BMW│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二日五時│城里東關路三九│3R-9399│二十二日上午││││六號之一││├─┼──────┼──────┼───────┼─────┼──────│⒒│G○○│九十一年八月│臺中市○○○路│BMW│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二日七時│與存中街│L7-7731│二十二日十一││││││時├─┼──────┼──────┼───────┼─────┼──────│⒓│戌○○(吳月│九十一年八月│臺中縣東勢鎮東│NISSAN│九十一年八月││美)│二十二日八時│坑路三二號前│V2-0835│二十二日十時││││││├─┼──────┼──────┼───────┼─────┼──────│⒔│I○○( 葉瑞 │九十一年八月│臺中縣豐原市永│BENZ│九十一年八月││敏)│二十二日八時│ 康路 一○二號前│3R-1089│二十二日十一││││││時├─┼──────┼──────┼───────┼─────┼──────│⒕│黃○○( 陳添 │九十一年八月│臺中市北屯區昌│BMW│九十一年八月││富)│二十二日十一│平路一段二七之│PK-9228│二十二日十一│││時│一號││時├─┼──────┼──────┼───────┼─────┼──────│⒖│玄○○(新鎰│九十一年八月│臺中市西屯區都│NISSAN│九十一年八月││企業公司)│二十五日六時│會公園北側停車│B3-0216│二十五日十時││││場││├─┼──────┼──────┼───────┼─────┼──────│⒗│S○○│九十一年八月│臺中市○○○路│NISSAN│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五日十一│與五權西路口│2J-5253│二十五日十一│││時│││時半├─┼──────┼──────┼───────┼─────┼──────│⒘│B○○( 陳凌 │九十一年八月│臺中市北屯區同│BMW│九十一年八月││志)│二十五日十一│榮里同榮路二六│MO-6262│二十五日十一│││時│○巷一七號八樓││時半││││││├─┼──────┼──────┼───────┼─────┼──────│⒙│宋 陳春宋秀 │九十一年八月│豐原市○○路二│NISSAN│││香)│二十五日十一│七三巷旁│A4-9700││││時│││├─┼──────┼──────┼───────┼─────┼──────│⒚│丑○○│九十一年八月│臺中市北區松竹│BMW│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五日十二│路二九九號│R5-3695│二十五日十三│││時│││時├─┼──────┼──────┼───────┼─────┼──────│⒛│b○○( 奕誠 │九十一年九月│臺南市北區公園│NISSAN│九十一年九月││精密公司)│三日六時│路二九五號旁│N6-2099│三日││││││├─┼──────┼──────┼───────┼─────┼──────││Y○○( 陳秀 │九十一年九月│臺南市中區衛民│NISSAN│九十一年九月││珍)│三日八時│街一○六之五五│S3-0161│四日十三時││││號前││││││││├─┼──────┼──────┼───────┼─────┼──────││子○○( 林鍾 │九十一年九月│雲林縣斗六市西│NISSAN│九十一年九月││ 銀娣 )│三日十一時│平路鎮西國小對│C5-3023│三日十六時││││面││├─┼──────┼──────┼───────┼─────┼──────││Q○○│九十一年九月│臺南市西區西門│NISSAN│九十一年九月│││四日五時│路二段一七三號│D2-3080│四日上午││││前││├─┼──────┼──────┼───────┼─────┼──────││地○○│九十一年九月│臺南縣永康市鹽│NISSAN│九十一年九月│││四日七時│洲一街與鹽行路│CO-3162│四日十一時││││口││││││││├─┼──────┼──────┼───────┼─────┼──────││V○○(宗明│九十一年九月│臺南市北區長榮│NISSAN│九十一年九月││冷凍空調公司│五日五時│路四段八五號前│N7-6118│五日十四時││)││││├─┼──────┼──────┼───────┼─────┼──────││N○○│九十一年九月│臺南市○○路與│BMW│九十一年九月│││六日六時│健康三路口│7J-9376│六日十一時││││││││││││││││││││││││├─┼──────┼──────┼───────┼─────┼──────││卯○○│九十一年九月│臺南市中區民生│NISSAN│九十一年九月│││六日六時│路一段一五三號│S3-9160│六日八時││││前││├─┼──────┼──────┼───────┼─────┼──────││e○○( 林桂 │九十一年九月│臺南市北區大武│NISSAN│九十一年九月││蓮)│六日十時│街五五一號│5K-7351│六日十時四十││││││分├─┼──────┼──────┼───────┼─────┼──────││Z○○│九十一年九月│臺南市安平區慶│NISSAN│九十一年九月│││八日十八時│平路與華平路口│2S-6333│十一日十時││││││├─┼──────┼──────┼───────┼─────┼──────││己○○│九十一年九月│高雄縣鳥松鄉澄│NISSAN││││十日七時│清湖大門前│G2-9766│├─┼──────┼──────┼───────┼─────┼──────││E○○( 蔡貴 │九十一年九月│高雄縣橋頭鄉成│NISSAN│九十一年九月││幸)│十日八時│功路附近│ZA-2933│十日八時││││││├─┼──────┼──────┼───────┼─────┼──────││K○○│九十一年九月│高雄市三民區松│NISSAN││││十日十四時│江街與北平一街│YW-6829│││││口││├─┼──────┼──────┼───────┼─────┼──────││H○○│九十一年九月│高雄市鼓山區華│NISSAN││││十一日八時│泰路二九七號前│UN-2983│││││││├─┼──────┼──────┼───────┼─────┼──────││亥○○( 歐廖 │九十一年九月│高雄市三民區民│NISSAN│九十一年九月││ 和子 )│十一日九時│族一路七○○號│UN-4206│十一日上午九││││前││時├─┼──────┼──────┼───────┼─────┼──────││庚○○( 岱凌 │九十一年九月│臺南縣麻豆鎮興│NISSAN│九十一年九月││實業公司)│十一日十四時│中路(嘟嘟餐廳│S6-0577│十一日十五時││││)前││├─┼──────┼──────┼───────┼─────┼──────││M○○(聯成│九十一年九月│高雄市新興區浩│NISSAN│九十一年九月││化工 柯衣紹 )│十二日六時│然里青年一路一│DX-1308│十二日上午││││七八號前││├─┼──────┼──────┼───────┼─────┼──────││辛○○│九十一年九月│高雄市前金區中│BENZ│九十一年九月│││十二日十二時│華三路三四號│ZC-5458│十二日十四時││││││├─┼──────┼──────┼───────┼─────┼──────││P○○( 張幼 │九十一年九月│臺中市東區大興│TOYOYA│九十一年九月││)│十九日八時│街與振興路口│M2-0325│二十日上午││││││├─┼──────┼──────┼───────┼─────┼──────││U○○│九十一年九月│臺中市東區進化│NISSAN│九十一年九月│││二日二十三時│路一九○號前│H6-7996│二十七日十時││││││├─┼──────┼──────┼───────┼─────┼──────││宙○○( 陳登 │九十一年九月│臺中市西區樂群│NISSAN│九十一年九月││科)│二十七日七時│街二二四號│B6-4383│二十七日十九│││四十分│││時├─┼──────┼──────┼───────┼─────┼──────││丙○○( 李蕙 │九十一年十月│高雄市三民區澄│NISSAN│九十一年十月││如)│八日十二時│清路三三五巷口│9R-9088│八日││││││├─┼──────┼──────┼───────┼─────┼──────││W○○│九十一年十月│苗栗縣苑裡鎮苑│NISSAN│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一日一時│南里世界路一段│H2-3877│二十一日十三││││六三號││時├─┼──────┼──────┼───────┼─────┼──────││X○○(曙橋│九十一年十月│臺中縣清水鎮鰲│NISSAN│九十一年十月││貿易公司)│二十一日二時│峰里光明路二六│H5-2405│二十一日早上│││四十分│號前││├─┼──────┼──────┼───────┼─────┼──────││g○○( 李邱 │九十一年十月│苗栗縣中正路四│NISSAN│九十一年十月││鳳美)│二十一日五時│一號前│H2-6088│二十一日九時││││││├─┼──────┼──────┼───────┼─────┼──────││F○○│九十一年十月│苗栗縣通宵鎮烏│NISSAN│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一日八時│眉里烏眉坑三○│R2-2972│二十一日九時││││之一號││├─┼──────┼──────┼───────┼─────┼──────││f○○│九十一年十月│苗栗縣頭份鎮上│DOMINCO│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二日八時│埔里興隆路二一│6H-7201│二十二日中午││││五號前││├─┼──────┼──────┼───────┼─────┼──────││酉○○│九十一年十月│苗栗縣後龍鎮大│NISSAN│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二日六時│庄里成功路附近│2F-6805│二十二日中午││││││├─┼──────┼──────┼───────┼─────┼──────││癸○○│九十一年十月│苗栗縣頭份鎮民│DOMINCO│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二日十二│富街附近│3F-8991│二十三日│││時│││├─┼──────┼──────┼───────┼─────┼──────││午○○( 蘇小 │九十一年十月│桃園市○○街一│SUBARU│九十一年十月││玲)│二十四日二十│六○號│8A-3236│二十四日十四│││二時│││時├─┼──────┼──────┼───────┼─────┼──────││未○○│九十一年十月│臺北縣樹林市中│SANYANG│九十一年十月│││二十四日八時│山路三段二○○│HT-0095│二十四日十四││││之一號前││時├─┼──────┼──────┼───────┼─────┼──────││O○○( 許美 │九十一年十月│臺北縣樹林市大│SANYANG│九十一年十月││順)│二十四日│安路二八七號前│HN-7185│二十四日十四││││││時├─┼──────┼──────┼───────┼─────┼──────││L○○( 黃丁 │九十一年十一│彰化縣員林鎮中│NISSAN│九十一年十一││金珠)│月八日二時│山路與三民街口│A6-7875│月八日十一時││││││││││││├─┼──────┼──────┼───────┼─────┼──────││乙○○│九十一年十一│臺中縣大甲鎮經│NISSAN│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一日十四│國路九○八號前│7Q-7832│月十二日十時│││時│││├─┼──────┼──────┼───────┼─────┼──────││D○○│九十一年十一│臺中市北區進化│NISSAN│九十一年十一│││月十四日七時│路三三七巷十三│M2-9835│月十四日八時││││弄三號││├─┼──────┼──────┼───────┼─────┼──────││壬○○( 葉坤 │九十一年十一│臺中市西屯區河│NISSAN│九十一年十一││發)│月十四日七時│南路與智慧街口│L6-8860│月十四日七時││││││├─┼──────┼──────┼───────┼─────┼──────││d○○│九十一年十一│臺中縣豐原市南│NISSAM│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九日六時│陽路三○七號前│PJ-2332│月十九日九時││││││├─┼──────┼──────┼───────┼─────┼──────││a○○│九十一年十一│臺中市北區北平│NISSAN│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九日九時│路二段一四五號│K3-2101│月十九日上午││││前││十一時││││││├─┼──────┼──────┼───────┼─────┼──────││連世貴│九十一年八月│臺北市中山區松│NISSAN│九十一年八月│││十一日十時│江路二二一巷一│C3-3689│十二日十二時││││一號前││二分許├─┼──────┼──────┼───────┼─────┼──────││林新育│九十一年九月│臺南市東區德光│NISSAN│九十一年九月│││五日九時│街三五號前│P8-2599│五日十四時五││││││許├─┼──────┼──────┼───────┼─────┼──────││ 陳仁澤 │九十一年八月│高雄縣茄萣鄉仁│NISSAN│九十一年八月│││十九日十時│愛路二段停車場│S3-1989│十九日十時││││││├─┼──────┼──────┼───────┼─────┼──────││ 林祥茂 │九十一年九月│臺南縣麻豆鎮安│NISSAN│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二日六時│東里安業六四號│J5-1628│二十三日││││之九前廣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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