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311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31196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許秉宏 即 許進成 、 吳玟英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補正債務人吳玟英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債務人之姓名若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11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7年11月23日
書記官陳貴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