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交附民字第4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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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交附民字第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交附民字第48號原告 黃國洲
號原告 許麗秀
樓上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智宏 律師被告 黃崇宏
17樓被告 林憲德 即明田汽車貨運行上列被告因民國100年度交訴字第26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已審結之刑事被告黃崇宏,及其僱用人林憲德即明田汽車貨運行部分,先行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至被告 張益逢 及廣安交通股份有限公司部分,俟日後刑事被告張益逢審結後再行移送),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柳章峰
法官許蓓雯法官林大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雅琦中華民國100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