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婚字第1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婚字第149號原告甲○○送達代收人乙○○原告與被告丙○○(大陸地區人民)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被告在大陸地區之住所或居所,或依法聲請公示送達。
說明:
一、本院依據原告所陳報之住所對被告為送達,因「原址查無此人」被退回。
二、原訂民國96年12月27日上午10時之庭期取消。中華民國96年11月17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周健忠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1月19日
書記官姚國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