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國字第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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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國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國家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國字第18號原告丁○○被告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
甲○○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12月12日下午3時15分在本院第2辦公大樓第6法庭為言詞辯論。
二、本件兩造不爭執事項是否如下:「(一)原告原任職於被告機關,於91年3月19日簽請准予辦理⑴提前退休⑵留職停薪⑶暫予停職,並請被告機關人事部門依前開優先順序而為審查,經被告於同年月27日以便箋答覆原告僅合於申請侍親留職停薪之規定,並退回原簽。(二)原告前分別服務於政治作戰學校、中華民國民眾服務社台北縣稅捐稽徵處及被告機關,迄至91年3月19日止任職年資已逾26年。(三)被告機關內部所存原告人事資料,僅有原告於68年9月26日起任職台北縣稅捐稽徵處後之服務年資資料。」,請兩造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各自具狀就此表示意見。
三、被告應提出被告機關內部所存原告人事資料。中華民國96年11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熊祥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1月17日
書記官陳鳳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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