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1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1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173號原告 蔡欣欣
吳聖光 吳孟守
吳蓮治 許昱基 陳美華 兼上列六人訴訟代理人 許欽任 原告起訴請求判決分割共有物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10,771,72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6,8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
書記官洪凌婷附表:
編號土地地號原告7人權利範圍原告應有部分價額1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28800分之13056(9/128+225/28800+1/64+72/800+24/800+503/2400+24/800)10,771,721元【計算式:土地公告現值20,300元/㎡1,170.5㎡13056/28800,元以下4捨5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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