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16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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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163號原告銀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瑞成 訴訟代理人 侯信逸 律師
許念瑜 律師 賴怡馨 律師被告三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淑滿 上列原告與被告三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29,600元,是以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0,69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葉淑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2日
書記官陳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