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度家他字第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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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家他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選任程序監理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家他字第5號聲請人 林于豎賢 相對人 林豎堅 關係人于 林任花
胡夏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依職權選任程序監理人,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乙○○為相對人之程序監理人。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為聲請人之妹,其於民國101年5月18日因心肌梗塞造成缺氧性腦病變經送醫治療,目前躺臥在床,且氣切及插有胃管,主要飲用流質食物,對外界均無任何反應,已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亦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顯達受監護宣告之程度,爰依民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准予為監護之宣告,並選定聲請人為其監護人,及指定甲○○○為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
二、按於聲請監護宣告事件及撤銷監護宣告事件,應受監護宣告之人及受監護宣告之人有程序能力:如其無意思能力者,法院應依職權為其選任程序監理人,家事事件法第165條定有明文。又法院得就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所屬人員,或律師公會、社會工作師公會或其他相類似公會所推薦具有性別平權意識、尊重多元文化,並有處理家事事件相關知識之適當人員,選任為程序監理人,家事事件法第16條第1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相對人於101年5月18日因心肌梗塞造成缺氧性腦病變經送醫治療,目前躺臥在床,且氣切及插有胃管,主要飲用流質食物,對外界均無任何反應等情,有高雄榮民總醫院診斷證明書及中華民國身心障礙手冊在卷可稽,復經本院至相對人目前居所,點呼相對人姓名,相對人則無反應、躺臥在床,且氣切及插有胃管,主要飲用流質食物,對外界均無任何反應,亦有本院101年12月6日調查筆錄附卷可考,足認相對人並無辨識利害得失之意思能力,故為充分保障其程序及實體利益,且有助於程序順利進行,應認有依職權為其選任程序監理人之必要。本院審酌乙○○於80年間由東海大學法學院社會工作學系畢業後,陸續服務過家扶基金會、臺東縣政府社會處等單位,並自87年9月7日於財團法人天主教會花蓮教區附設救星救養院擔任社工主任迄今,有畢業證書及服務證明書各乙份附卷可考,核其具有處理家事事件相關知識及豐富經驗,復經其同意擔任程序監理人乙職,亦有同意書
1份存卷可憑,堪認其為適當之人選,爰依上開規定,選任乙○○為相對人於本件聲請監護宣告事件之程序監理人。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2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侯弘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4日
書記官林傳坤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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