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9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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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2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298號原告 閻廷偉 上列原告與被告 建宇 果菜行、 黃建宇 、 吳素玲 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25日所為補費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關於「永大企業社等人」之記載,應更正為「建宇果菜行、黃建宇、吳素玲」。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月3日
民事庭法官游欣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月3日
書記官呂典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