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小字第2758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小字第2758號
原   告  張定正
上列原告與被告 龎家強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具狀補正被告年籍資料及實際住
居所暨其最新戶籍謄本,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
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
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
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所提起訴狀被告欄記載被告為「龎家強」,地址
欄記載為「不詳」,惟未有「龎家強」之年籍、足資辨別之
特徵及實際住居所之記載,致本院無從確認起訴之對象,亦
難以確定其當事人能力。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
內,具狀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8月2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施函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29日
書記官吳昌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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